来源:《中国民族》杂志 / 作者:罗智敏 / 日期:2026-07-29 / 浏览:15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这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该法采用“序言+章”的立法体例,为我们深入理解其法律地位与功能提供了重要的分析视角。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我国采用“序言+章”立法结构的法律,通常具有根本法性质或基础性地位。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之前,采用该体例的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两部基本法属于宪制性法律,规定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均占据重要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章”的体例,体现了其在民族工作法律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定位。这一立法技术的运用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极端重要性的深刻考量。
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着眼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等。在立法体例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章”的体例,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凸显了其政治性、原则性、宣示性、导向性,使之旗帜鲜明、主线突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在采用序言结构的立法中,序言通常承担阐释立法背景、确立指导思想等重要功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序言不仅具备上述功能,更具有历史纵深和现实关照。它追溯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从独立解放走向共同现代化的奋斗历程,梳理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历史脉络,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明确宣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为整部法律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石。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以及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该章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以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重大部署,重申了民族平等原则,明确规定禁止民族歧视与分裂活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外部干涉,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聚焦“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从精神、社会和经济三个层面作出了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立足于文化认同,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立了增进“五个认同”与树立正确“五观”的总体方向。该章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系建设等方面,构建了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框架,进一步确认了文化认同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章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为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建立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该法通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性要求,积极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推动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
第四章聚焦经济发展,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及具体措施,为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该法还专门设有“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两章,兼具倡导和约束功能。“保障与监督”一章明确了政府、社会、公民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支撑机制。其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具有制度创新性,赋予检察机关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强化了司法保障功能。“法律责任”一章则明确了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划出了行为底线,强化了法律的刚性约束。
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体例和具体规定来看,该法贯穿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增进共同性为导向、以促进型立法为基本特征的法治逻辑。
在体例设计上,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始终。除序言中明确宣示外,总则第一条即明确立法目的,为整部法律奠定了价值根基。各项核心制度安排均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度出发,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规范融合发展的机制。即便在保障与责任体系中,也充分体现了增进“五个认同”的要求。可以看出,该法通过价值引领、制度构建和实践保障的有机统一,切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在制度导向上,始终以增进共同性为根本方向。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第二章对中华文化传承的重视、第三章对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倡导、第四章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都围绕“增进共同性”来展开。该法将各民族的发展诉求融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框架之中,强化各民族在价值追求、社会生活、发展理念等方面的内在一致性。这种制度安排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各民族共有共享的历史记忆、文化符号与发展成果,这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
在立法属性上,体现了促进型立法的鲜明特征与刚性约束的有机统一。与传统管理型法律包含大量禁止性规定不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促进”为核心功能,通过正向引导激发社会主体积极作为、主动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文中多有“鼓励”“支持”等倡导性表述,彰显出促进型立法的柔性引导功能。与此同时,对于各级人民政府而言,该法又多次使用“应当”一词,规定了相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序言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根基,总则规定了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至第四章从精神、社会、经济三个维度构建了制度框架与实践路径;保障与监督部分为制度实施提供了支撑,“法律责任”章则强调了行为底线,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及追责惩戒规定。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法律文本始终。这部承载厚重历史底蕴与时代使命的法律,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