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科学、精确且简洁的命名方法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定名,能够确保文物名称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有效避免名称重复及不统一的问题,从而实现对文物的清晰、迅速识别。“文物名称是文物通过语言简练概括出来的一种意识概念。它能直接或间接地揭示文物的中心含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定名,可以准确地反映文物的历史背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有助于更直观地理解和研究文物的历史内涵、价值认知等,从而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通过对文物名称的统一和规范化,可以更容易地查阅、统计和掌握不同类别或者不同区域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数据信息,对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支撑。准确的定名能够为学者提供清晰的研究线索,有助于更加深入地挖掘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及革命精神,也有助于减少学术分歧,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信度与可比性,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一个易于理解且具有吸引力的名称,可以通过对名字的解读,激发公众的好奇心,引导他们对文物产生认知和兴趣,提升其保护意识与自觉性。因此,科学、规范的定名,无论对文物管理人员,还是有关研究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名称,快速解读其基本内涵,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极大的便利。
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的“人民共和国从这里走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陈列展览 局部
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无论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还是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均已制定了一系列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用于指导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中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部分,在古建筑等类别中也有极少分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都编制了文物的定名标准,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每一种文物类型都分别作了详细要求,两次普查分类稍有不同,但定名原则基本一致。全国文物普查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是不可移动文物定名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的重要依据。由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有据可依,因此大多数定名比较符合有关要求,尤其名人故居、旧居以及名人墓葬、烈士墓、烈士陵园等。尽管理论上遵循既定标准,但在执行时,具体到各子类的名称,并没有细化的规定,定名时调整变动的余地很大,由此导致了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在定名方式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现象。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定名亦是如此。由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本身所承载的历史厚重性、多样性、复杂性,在具体定名时,既要遵循既定标准,又要根据其独特性、复杂性以及所承载的历史内涵等进行适度调整;同时,由于个别从业人员对既有标准理解不全面,在对第三次文物普查数据中有关革命文物以及已经公布的革命文物名录数据的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不准确、不规范等现象,对其保护和管理带来一定的不便,无法准确地进行数据统计。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没有体现革命文物属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没有体现革命文物属性,从名称上无法确定其为革命文物,此类情况比较突出,主要是由于文物本体承载的历史内涵丰厚。“建筑本身价值和事件的历史纪念意义引发了两种不同命名方式”。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其文物本体有的为古建筑、有的为近现代建筑、有的为遗址等。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文物本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使用功能,由于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的改变,文物本体所承载的历史价值也随着历史的进程而不断发生变化。“绝大多数近代文物保护单位的建造史与使用史跨越了不同年代(如清末民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甚至建造史本身都有可能不在一个时代内完成,而且使用史中内含的历史事件都不仅为一个,因此,如何通过命名的艺术,完整清晰地呈现近代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点。”因此,面对复杂的历史情况,在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理解不透彻和不全面的情况下,出现了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定名没有体现革命文物属性的现象。如一处工业遗产,在日本侵略时期开始建设,为日本侵略中国、掠夺中国资源的罪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府对此处工业遗产收回并开展建设。对于此种情况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进行定名,需要慎重考量。